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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不能因同處一室 就推論有性行為

【記者唐復年/宜蘭縣報導】
已婚蔡姓婦人和男同事出遊,到宜蘭礁溪溫泉會館開房間,婦人丈夫會同警方 抓姦 ,看到兩人赤裸上身;不過檢察官認為沒有查獲保險套或沾有精液的衛生紙,出遊與 通姦 也沒有邏輯上的必然關係,處分不起訴。檢察官余秉甄說,除非蔡女的丈夫當時有蒐集床單、雙方的貼身衣物等,其他足以證明兩人發生關係的證物送驗,才算掌握足夠證據。不起訴書指出,卅二歲的嘉義縣蔡姓婦人,今年二月與小她四歲的陳姓男同事出遊。蔡女丈夫獲悉,尾隨兩人到住宿的礁溪和風溫泉會館,報請警方 捉姦 。陳姓男子只穿件四角褲來開門,蔡女躲在棉被裡,上半身赤裸,兩人承認同睡一張床,但否認有姦惰,房間內還有陳的弟弟睡在地上,這些都有拍照存證。

蔡姓女子供稱,當天吃了暈車藥,睡到一半有點熱,才會脫上衣。陳姓男子解釋,過年期間同事們約好一起到宜蘭玩,後來訂不到房間,兩人才會住同一間,他弟弟睡的床是另加的,房間內沒有其他地方可以睡,才會和蔡女擠一張床。陳姓男子的弟弟說,蔡女最先睡,上床前衣著完整,哥哥後來累了,接著睡著,他因玩電腦最後一個睡。在此之前沒有聽到任何怪聲音,警察來敲門時,他沒有戴眼鏡,所以看不到蔡女有沒有裸露上身。蔡女的丈夫不相信這些說詞,他拿出念國小女兒的日記,當中大略記載「媽媽有和別的男生出去玩」。檢察官余秉甄認為,當天在房間內沒有查到保險套或使用過的衛生紙,不能因為兩人同處一室且衣衫不整,就推論兩人有發生性行為,刑法上的「 通姦 」,是指 婚姻 外的姦淫行為,而「姦淫」的定義是指性器官有接合,此案並沒有任何證據。

---- 轉載自聯合報 2006/10/4








Tags - 社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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