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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通姦 (40)
- Mar 31 Wed 2010 21:58
「破門」行情價 開鎖2萬 恐吃官司預付15萬
- Feb 24 Wed 2010 22:13
妻破門捉姦遭判刑 夫通姦無罪
- Nov 29 Sun 2009 23:01
<攜女出遊 上船也上床>市代通姦被訴
- Nov 26 Thu 2009 11:01
雖非不治之惡疾 惟婚姻已難維持
- Nov 17 Tue 2009 09:41
社會惡習作祟 印度名譽謀殺事件有增無減
- Nov 17 Tue 2009 09:40
越妻愛泰勞 離家築愛巢
- Nov 16 Mon 2009 18:12
捉姦
- Nov 16 Mon 2009 18:12
裁判離婚之原因?
- Nov 16 Mon 2009 18:12
知情逾半年 想告也「沒法」
- Nov 16 Mon 2009 18:12
婚生子女的認定
- Nov 16 Mon 2009 18:12
新聞辭典/偷生報戶口 不違法
〔記者余雪蘭/嘉義報導〕越籍婦人黎美容,憑著戶口名簿上登記非其婚生之子的戶口資料,控告法律上的丈夫李良進與前妻林美琇通姦,黎的女兒還質疑台灣戶政允許「私生子」合法入籍。
戶政人員表示,戶政法規同意讓非婚生孩子在未得到配偶的同意下即「偷報戶口」入籍,是站在孩子的利益考量,因為孩子出生已是事實,若需要配偶同意才可以入籍,恐怕這群因大人犯錯才出世的無辜生命,很難報戶口而無法得到公民應有的權益與保障。
- Nov 16 Mon 2009 18:12
不能告通姦的條件
何等情形即不得提出 通姦 罪之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所謂縱容是指放縱或容許,乃事前所為之表示;宥恕則指原宥或寬恕,乃事後所為。
實務對此曾表示:縱容配偶與人 通姦 ,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翻悔而回覆。又所謂縱容,但有容許其配偶與人 通姦 之行為即足,至相姦之人,原不必經其容許(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五號解釋)。所以,「如甲、乙明知彼此均係有配偶之人,仍發生姦淫行為,嗣為甲之配偶丙查獲,甲即懇求丙宥恕上開行為,經丙同意以甲應月付生活費二萬元為條件予以宥恕。甲允諾後即置之不理,丙怒極乃告訴甲、乙 通姦 行為。此時,依刑法第二百四十五第二項規定宥恕配偶與人 通姦 即不得告訴,此為 配偶告訴權之限制,換言之對於配偶之 通姦 行為,若事後宥恕,一經有宥恕之表示告訴權即已喪失,不能因嗣後反悔而回覆即喪失其告訴權,因此丙對於二人均不得再告訴。甲不付月費應僅得循民事途徑救濟,而不得再行告訴。
- Nov 16 Mon 2009 18:12
離婚訴請理由
小南(化名)是大四學生,與交往半年的男友,因男友的母親往生,依民間習俗必須百日內完婚,不然要等到三年後才能結婚,於是在倉促及尚未充分瞭解情況下,就和男友結婚了。糟糕的是,婚後小南才知先生有一筆債務,而小南還是學生,並無穩定的經濟來源,她深深覺得這段 婚姻 好像是一場騙局,所謂的幸福離她好遠。先生現在北部工作,小南則在南部唸書,兩人相隔兩地,聚少離多,而即將畢業的小南,想要回台北找工作,並結束這段 婚姻 ,但當她提出離婚時,先生居然要她拿錢才要放人,小南當場傻眼……
台灣的法律是結婚容易、離婚難,結婚只要有兩個證人及公開儀式即可成立,可是離婚除非是雙方協議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要不然只要有一方不想離時,必須經由法院判決離婚,而依現行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一方要離婚,須他方有十款不堪 同居 的事由才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這十款事由分別是:
1. 重婚。
- Nov 16 Mon 2009 18:12
法律規定-通姦罪
- Nov 16 Mon 2009 18:12
夫與人通姦所生之小孩,能否繼承夫之遺產?
- Nov 16 Mon 2009 18:12
法律規定-怎樣的行為算是通姦
- Nov 16 Mon 2009 18:12
法律規定-通姦
- Nov 16 Mon 2009 18:12
法律-通姦罪是否告訴乃論?
第245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
第238條、第239條之罪及第240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239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
- Nov 16 Mon 2009 18:12
法律-我國刑法對於通姦罪有何規定?
* (一)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 通姦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謂 通姦 係指 婚姻 關係外男女雙方意思和致之姦淫行為,又稱和姦,所以別於強姦(最高法院十七年第十月十三日決議)。本罪之特別要件有二:一則本罪主體須為現有配偶之人,二則須有與他人和姦之行為。又因本罪為即成犯(有配偶之人與他人為姦淫行為時即已成罪),故以在 通姦 時有配偶為前提條件;至如於 通姦 後其 婚姻 關係因離婚或依法撤銷,亦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 (二)本條後段規定相姦罪。乃謂認識與自己 通姦 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之和姦之犯罪。本罪主體不以有配偶為必要,但未滿十四歲之女子,因無責任能力,所以不得為本罪主體;反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與幼童性交罪之被害人。另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子女則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被害人,亦不得為本罪之主體。所以行為人與此等人(上述幼童)相姦者應成立與幼童性交罪,不成立 通姦 罪。
- Nov 16 Mon 2009 18:12
法律 -誰可提出通姦之告訴?